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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3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有隱匿不報審計機關審核 者,應追查其原因,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按其情節,通知其上級機關處分之 ,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如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該管審計 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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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