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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2條

審計處處長及審計室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各該審計處、室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隸屬省(市)審計處之審計室主任並受各該省(市)審計處處長之指揮監督,審計處副處長、審計室副主任分別輔助處長、主任處理各該處、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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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