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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9條

二等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審計官兼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副處長一人,由審計兼任,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審計十人至十四人,稽察三人至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四人或五人,稽察二人,得列第十職等;科長三人至五人,覆審室主任一人,由審計或稽察兼任之;審計員及稽察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九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主任秘書一人,職位列第十職等;秘書一人,總務科科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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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