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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5條

各縣(市)審計室得設三課至五課,分別掌理有關審計事項。各課職掌,由各該審計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未設審計室之縣(市),其審計事項,由審計部指定鄰近之審計室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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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