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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第3條

審計處、室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審核會議以審計官、審計、稽察組織之。 審核會議議事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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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