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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 第10條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0條
各縣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法定預算連同所屬機關工作計畫與已核定之分 配預算,應依限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配預算查核結果,如與法定頂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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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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