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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9條

兼辦鄰近縣市年度總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應於各該縣市政府提 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各該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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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