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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2條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編製年度決算,送該兼辦 審計室審核 審核前項決算,應依照審計法及決算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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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