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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3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非營業循環基金之審計,適用第十條第十五條有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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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