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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4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 核定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送該兼辦審計室。 前項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查核結果,如有錯誤,應發還更正或重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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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