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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5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 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會計月報及半年結算表之審核,平時以書面為主,如有疑義應予查詢,如 有錯誤或不當,應依法處理。 審核年度決算或抽查財務收支,依照審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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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