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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17條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 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該兼 辦審計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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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