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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10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準用本辦法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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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