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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 第6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6條
前條申請贈與案件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須補正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規依據,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前項補正通知辦理補正之期間。 申請贈與案件不符規定、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規依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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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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