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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 第18條
專利師法 第18條
第 三 章 公會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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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16條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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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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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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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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