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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22條

第 三 章 公會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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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第17條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第18條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第19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20條專利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第21條專利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第23條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第24條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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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