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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1條

凡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第四條以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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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