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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門技術,係指新技術,具有經濟價值,為投資事業所需,在 國內尚未使用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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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