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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4條

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作價充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公 司股本投資。 一、能生產或製造國內尚不能生產或製造之新產品者。 二、能改善國內現有產品品質或減低成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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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