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 第10條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醫藥品為衛生福利部;於農藥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第4條
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包含:一、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所…
第5條
申請延長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
第6條
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得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包含:一、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農藥許可證所…
第7條
申請延長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
第8條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其國內外試驗開始日在專利案公告日之前者,自公告日起算;國內…
第9條
延長專利權期間申請案,經審查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超過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者,以所申…
← 第9條
看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