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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部分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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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