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法施行細則 › 第39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審定前,任何人認該發明應不予專利時,得向專利專責機關陳述意見,並得附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