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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優先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案號及公開編號。 二、發明名稱。 三、申請優先審查者之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五、是否為專利申請人。 六、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商業上實施狀況;有協議者,其協議經過。 申請優先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尚未申請實體審查者,並應依前條規定申請實體審查。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為廣告目錄、其他商業上實施事實之書面資料或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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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