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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 第45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十三條
至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六條
至
第二十八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四條
至
第三十八條
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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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利之申請及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
第41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
第42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
第43條
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檢附之有關證明文件,為專利權人對為商業上實施之非專利權人之書面通…
第44條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新型專利證書號數。二、申請案號。三、申請日。四、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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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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