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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所稱申請前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所稱申請在先,如依本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前。 本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所稱刊物,指向公眾公開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 本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同條項所定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至本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有多次本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第三項所定事實者,前述期間之計算,應自第一次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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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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