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4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2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七條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
第39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
第4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
第4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
← 第41條
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