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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第 四 章 附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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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