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40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附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第3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第39條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第4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第4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
← 第39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