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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8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其所定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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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