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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用電信之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 專用電信所有人之組織變更或經營權移轉時,應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辦理換發證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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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