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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26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為規劃合併,應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校務會議及所屬地方政府同意後,報本部核定。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同意後,報本部核定。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前二項之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學校現況與問題分析。 三、學校合併規劃過程。 四、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五、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校區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與員額配置、學術組織與科系所之配置及財務規劃。 六、合併學校教職員工、學生權益處理及其救濟之程序。 七、校長遴選事項及其他重要章則之擬訂。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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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