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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2條

為建立完善之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以下簡稱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事務: 一、研究及規劃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制度。 二、建立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指標。 三、建置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委員人才庫。 四、規劃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委員培訓課程,並辦理評鑑委員培訓。 五、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 前項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為之,並由受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擬訂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 第一項所稱學校教保相關系科,指經本部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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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