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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第7條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工作: 一、組成評鑑會,統籌整體評鑑事宜。 二、各類評鑑應於評鑑辦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籌組評鑑小組,接受評鑑會之督導,執行評鑑事務。 七、於當年度該次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初稿,送受評鑑學校。 八、應公告評鑑結果,並將評鑑報告書送受評鑑學校。 九、依評鑑類別性質及目的之不同,訂定評鑑結果之處理方式,並訂定追蹤評鑑及再接受評鑑機制,定期辦理之。 十、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自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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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