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11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AI 白話解釋

「送審表件」的其他條文

第6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條…第7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講師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第8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申請助理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第9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依本…第10條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第12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除成績證明外,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
← 第10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