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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9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送審表件
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
第十七條
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助理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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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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