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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成績優良,除成績證明外,並得以個人其他學術、專業成就證明文件或資料,替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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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