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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32條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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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