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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 第34條

專科學校之課程,應以專業課程為重點,並依其發展特色及產業需要規劃各科課程;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課程,應配合後期中等教育課程發展定之。 專科學校課程由學校組成科及校級課程委員會研議,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科及校級相關課程委員會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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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