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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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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
第十七條
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護理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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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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