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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專科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其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積分應達一百二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品質課程。 三、人文倫理。 四、醫事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應包含感染控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十二點以上,逾二十四點部分,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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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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