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18條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
專科護理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除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其為研究所專科護理師相關學分課程部分,每學期積分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執業或因公派駐國外從事外交有關國際醫療之專科護理師,其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加倍採計。
AI 白話解釋

「專科護理師證書及更新」的其他條文

第15條經專科護理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護理師證書。前項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第16條專科護理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前項更新,應於專科護理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第17條專科護理師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專科護理繼續教育課程,其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積分應達一百…第19條護理師證書經依法撤銷或廢止者,應併予撤銷或廢止其專科護理師證書。
← 第17條看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