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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5條

委員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標準作業程序,包括監督之醫師、醫囑、紀錄及回報病人狀況與處置結果之機制。 二、訂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第六條醫療業務之範圍及其特定訓練。 三、以紙本或電子方式,擬訂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 四、定期檢討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所執行醫療業務之適當性及品質。 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應就前項第三款擬訂之預立醫療流程之內容及標準作業程序,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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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