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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 第8條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第8條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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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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