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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專科醫師甄審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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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