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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2條

醫師於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Post-Graduate Year Training,簡稱 PGY,以下稱一般醫學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後,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已完成中央主管機關當時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所定一般醫學訓練,免適用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二、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應屆畢業生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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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