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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4條

國外大學畢業之醫師,其接受一般醫學訓練之期間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一年。 二、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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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