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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第二條規定應先完成一般醫學訓練,始得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之規定限制: 一、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前領有醫師證書。 二、領有外國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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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