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8條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8條

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家庭醫學科。 二、內科。 三、外科。 四、兒科。 五、婦產科。 六、骨科。 七、神經外科。 八、泌尿科。 九、耳鼻喉頭頸外科。 十、眼科。 十一、皮膚科。 十二、神經科。 十三、精神科。 十四、復健科。 十五、麻醉科。 十六、放射診斷科。 十七、放射腫瘤科。 十八、解剖病理科。 十九、臨床病理科。 二十、核子醫學科。 二十一、急診醫學科。 二十二、職業醫學科。 二十三、整形外科。 二十四、重症醫學科。 二十五、感染科。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