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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13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受委託機關、團體應將辦理試務情形,連同關係 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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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