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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呼吸治療 業務滿一年以上,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 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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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